公安部昨天修訂發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簡稱123號令),除涉及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即日起施行外,其他規定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準司機宣誓領駕照
根據新規,車管所辦理駕駛證業務,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齊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理由。
申請人考試合格后,應接受不少于半小時的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參加領證宣誓儀式。車管所應在申請人參加領證宣誓儀式的當日核發駕駛證。
新規明確了駕駛證無滿分記錄的獎勵政策,駕駛人在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記分項增加至52項
新規對毒駕作出明確規定,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不得申請駕駛證。修改后的規定對校車、大中型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型駕駛人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處罰,記分項由38項增加至52項,如故意遮擋污損號牌記分由6分提高到12分。
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12分,已繳納罰款的,記分予以清除;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12分的,交管部門應扣留其駕駛證,讓其學習和考試。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12分或累積記分達24分以上的,車管所還應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3年內曾吸毒禁申領駕照
新規:3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或者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要注銷駕駛證。
解讀:公安部表示,近年來因吸毒后駕駛機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數量呈快速增長趨勢,傷亡事故時有發生,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重大隱患。今年4月22日,一輛大客車在常合高速公路蘇州段突然沖過護欄,與一輛貨車相撞,致14人死亡20人受傷,經查,大客車駕駛人事發前曾吸食毒品。從國外情況看,普遍對吸毒駕車采取“零容忍”態度。
此前規定,限制申請和注銷駕駛證的條件為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此次新規細化了吸毒人員申領駕駛證的限制條件,將原來“吸毒成癮尚未戒除不得申請駕駛證”的規定,明確為“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明確了取得駕駛證后具有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社區康復措施的三種情形的,視為吸毒成癮未戒除,予以注銷駕駛證。
醉駕者終身禁駕大客貨車
新規:對于大中型客貨車駕照的申領,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醉酒駕駛記錄的終身不得申請;被處以吊銷或者撤銷駕駛證記錄的10年內不得申請;記滿12分的,5年內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駕駛證、3年內不得申請牽引車、中型客車駕駛證。
解讀:公安部表示,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大多駕駛營運車輛,在社會交通中承擔重大的交通安全責任。近年來,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肇事率較高,據統計,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肇事導致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均占70%以上。新規嚴格限制有嚴重危險駕駛行為的駕駛人申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保證駕駛經驗豐富、安全守法的駕駛人進入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隊伍。